主题:“缴纳供热费的时间以业主接到入住通知书时间为准”
- 发表于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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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11-18
开发商还真能欺负人
- 发表于2013-11-18
他以为大家都是傻子吗?
- 发表于2013-11-18
哼 他要欺负也得有那个能耐
- 发表于2013-11-18
干
- 发表于2013-11-18
我去,揍他!
- 发表于2013-11-18
真是要命啊
- 发表于2013-11-18
感谢楼主分享
- 发表于2013-11-18
是的,感谢科普
最近,李女士接到了某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书,要求她收到通知后30日内办理入住。在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要求其缴纳第一个供热期100%的热费,李女士有点犹豫:“10月份开始供热的,现在已经11月费了,之前大半个月我还没有收房,也没有享受到室内的供暖,为啥还要交100%的供热费?”
“供热期开始后,开发商要求业主缴纳100%热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吉林市市政公用局供暖管理办公室表示。“根据规定,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自行承担供热费。也就是说,缴纳供热费的时间以业主接到入住通知书时间为准。如果业主在供暖期到来之前入住,则需要承担100%的供热费;如果在供暖过程中办理入住,则以接到入住通知书时间为准,之后的供热费由业主承担,之前的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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