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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政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发表于2016-12-07
标签:贷款限额 账户余额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额度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核定方式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有效推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即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核定可贷款额度”是指在现有可贷款额度核定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做为可贷款额度,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转商贴息贷款均适用于此政策。这项政策是在借鉴全国多数城市公积金先进做法,同时参照我市公积金贷款实际情况后推行的。

 

        至此,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将受四方面条件影响,一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总购房款的贷款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例如我市现行政策,首次购房公积金首付款额不得低于20%,即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格的80%;二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现行政策是每月的贷款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家庭收入的60%;三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限额,我市现行政策是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限额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限额为60万元;四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超过上述任意一项的,以其中最低的核定额度作为贷款金额。如核定的可贷款额度无法满足职工购房需求,职工可选择公积金组合贷款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5日

发表于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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