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不赡养老人的小兔崽子们,这次有罚的了!

发表于2016-05-05
标签:保障 养老 财产 其他 经济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不赡养老人的小兔崽子们,这次有罚的了!


吉林省老龄办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有哪些规定?

《条例》在《老年法》的基础上,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

经济供养,是指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主要以解决老年人吃穿住医等生存需求为目标的经济供养。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

《条例》是如何保护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权益的?

《条例》第十六条款规定:“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房产、承包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对其个人的财产依法行使上述权利。还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其处分财产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上一页|1|
/1页